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5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958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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