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2477號原 告 孫楚兒訴訟代理人 陳育綸被 告 林孟昕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後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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