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321號
TCEV,114,中小,2321,2025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煒
黃彥翰
林俊龍
被 告 張炫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1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