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048號
TCEV,114,中小,2048,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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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048號
上訴人 吳螢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6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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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