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948號
TCEV,114,中小,194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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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亦善即陳正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被繼承人陳正榮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
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繼承人陳正榮之遺產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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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