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洪儀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坤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陳報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
或價額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按該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補正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