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陳苡薰
相 對 人 鄭宇豪即星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價金返還之糾紛,故聲請調解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到庭調解,此項
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並未
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竟未於前開調解期日到
場,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