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22號
原 告 吳睿凌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被 告 蘇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林凱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因資金往來明細複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0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