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54號
LTEV,114,羅補,25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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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許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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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