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6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5,774元) 1 利息 345,774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29日 (99/365) 11.5% 1785.31元 2 違約金 345,774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29日 (99/365) 1.15% 1,078.53元 小計 11,863.84元 合計 357,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