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朱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俊宇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1,267元,應徵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