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34號
LTEV,114,羅補,234,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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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朱文瑞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甘瑋翔之繼承人)、甲○○(即甘瑋翔
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
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係指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喪失訴訟能力或有法
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之情形,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以甘瑋
翔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而乙○○(即甘瑋翔之繼承人)、甲○○(
甘瑋翔之繼承人)於起訴時雖均為未成年人,然其等是否有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所列之情形?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聲
請命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是否有誤,併請原告釐清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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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