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子(吳友平之繼承人)、吳百峻(吳友平之
繼承人)、吳百胤(吳友平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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