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219號
LTEV,114,羅補,219,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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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羅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宇翔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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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