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4年度,93號
LTEV,114,羅簡,93,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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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葶 (真實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翰真實姓名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慧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萬3,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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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