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4年度,256號
LTEV,114,羅簡,25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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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羅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彭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嘉
被 告 葉運淦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
度附民字第21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114年4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於人
,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詐騙人匯款,以遂隱匿
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23時許
,在宜蘭縣三星鄉統一超商麗騰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星地區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併稱系爭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以交貨便服務寄給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同年8月某日時
許,以 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下載「沃旭投資」APP參與
投資股票可獲利,致伊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7日12時3分、
12時6分,分別轉帳6萬元、5萬元至被告系爭銀行帳戶內,
旋遭提領一空。嗣伊驚覺受騙報警始查悉上情。而被告將其
系爭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自應對伊所受損害
負責。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抗辯:伊是因為詐騙集團冒名地檢署檢察官才將系爭 銀行帳戶的金融卡寄出,伊並未將金融卡密碼告知詐騙集團 ,伊也是受害者,伊也沒有能力還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 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 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 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 ,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原告因受詐欺匯款11萬元至被告系爭銀行帳 戶等情,業經本院刑事案件認定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提供系爭帳戶協力隱匿 犯罪所得,致原告受有損害,依前揭規定,自應就此與其他 詐騙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萬元,自屬有據。被告 上述所辯,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並無理由。
 ㈡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定。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11萬元而未為給付,原告 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4月29日 起(見本院附民卷第19頁),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 及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於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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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