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4年度,193號
LTEV,114,羅小,19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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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鄭尉良即木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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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