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4年度,134號
LTEV,114,羅小,134,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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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陳凱倫(原名柯凱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44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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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