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4年度,220號
CPEV,114,竹東小,22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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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張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53元,及其中新臺幣4829元自民國114
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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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