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盧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逸凡 住○○市○○區○○里00鄰○○○○ 街000○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錯誤匯款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
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業據本院依原
告聲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查明確,又被告住所地在臺中
市○○區○○里00鄰○○○○街000○0號四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