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98號
CPEV,114,竹北簡,9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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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98號
原 告 黃昱傑
被 告 廖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7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MIYA-遇見好聲音」社交APP之網路遊戲
幣代理商。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24日至同年月30日,利用農
曆假期,金融機構未上班,原告無法查核帳戶之空窗期,向
原告購買3,101,700元遊戲幣,傳送已滙款之水單,使原告
誤信其已匯款,乃如數交付遊戲幣,事後始發覺未收到款項
,經催繳,被告僅返還馬來西亞幣2,100元,尚有19,000元
馬來西亞令吉(折合新臺幣137,973元)未為給付,致原告
受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報案三聯單、遊戲幣匯 入資料、被告承認未付馬來西亞幣19,000元之對話訊息等影 本為憑,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 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隱匿未付款之事實,使原 告誤信被告已匯款,而將遊戲幣匯入指定帳戶,乃對原告為 不法侵害行為,致原告受有馬來西亞幣19,000元(折合新臺 幣137,873元)之損害,自應依法如數賠償。從而,本件原



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137,873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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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