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王金松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係具特
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
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
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金松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
11時59分駕駛外觀上印有新竹物流之字樣之車號000-0000號
車輛(下稱肇事車輛),於金門縣○○鎮○○路000號(台開購
物中心停車場入口),因倒車不慎,而與原告所承保由訴外
人陳致宇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並核算後之理賠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530元,原告前已給付上開賠償金額,自得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因肇事車輛
外觀上印有新竹物流之字樣,客觀上足堪認定被告王金松為
執行業務者,故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金松應連帶
負本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32,5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王金松之戶籍地址係在金門縣
金湖鎮、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新竹縣新豐鄉,本
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金門縣金湖鎮,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之戶籍資料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及現場圖、估
價單及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經核,原告主張被告2人之
侵權行為地位於金門縣,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
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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