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567號
CPEV,114,竹北小,56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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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陳隆傑

被 告 楊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67號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
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古世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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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