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470號
CPEV,114,竹北小,47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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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被 告 吳宸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04元,及其中新臺幣7,043元自
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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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