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405號
CPEV,114,竹北小,405,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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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王一如
被 告 張忻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2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41元,並應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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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