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淳佑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徐端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端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8
,235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
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徐端得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