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234號
CPEV,114,竹北小,234,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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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陳瑋翔

陳易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
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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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