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196號
CPEV,112,竹北簡,196,2025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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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賴春成
范懷
被上 訴 人 賴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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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