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
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11年5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36、2092號、111年度偵字第133
、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依
法追訴,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執行之紀錄,竟再
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見被告全然漠視法令禁制
,無法痛定思痛戒除毒癮,實不宜寬縱;復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 字第5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1836號、第20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3號、 第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品,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 年3月29日22時34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 新竹縣○○鎮○○街000巷0弄00號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3月29日19時15分許,在 新竹縣○○鎮○○路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警於同日 22時34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 檢體編號:0000000U0288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 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88號)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 0000U0288號)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