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234號
CPEM,114,竹北簡,23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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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啟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
月20日23時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101旅社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扣案吸食器內燒烤後吸
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3年10月
22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
鄭羽均,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與工業二路交岔路口
時為警攔查,甲○○為避免持有毒品及無照駕駛被警查獲而拒
絕停車受檢,並駕車逃逸,復於113年10月22日33時13分許
,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在新竹縣○○鄉○○村○○街00號前衝撞圍捕
之警車(甲○○所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由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涉
妨害公務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9號受理中),
為警當場逮捕,並分別扣得附表所示之各該物品,復經警徵
得被告同意後,於113年10月23日0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程序事項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查被告甲○○前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
至第26頁)在卷可證,是被告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徵諸前揭規
定,檢察官就本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
定,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附此敘明。
四、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
 ㈡警員鄭仁祥110年10月23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㈢被告於113年10月23日出具之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03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
:0000000U0503號)影本、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114年3
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
號、原樣編號:0000000U0503號)影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113年12月2日出具之法醫毒字第1136109181號毒物化學鑑定
書(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503號)影本各1份。
 ㈣受執行人為被告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執行處所:新竹縣○○鄉○○村○○街00號前、新工派出所】、
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作業管
制紀錄(檢體編號:湖0000000號)影本、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113年12月12日(報告
編號:A6442Q號、A644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
-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6張、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
 ㈥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
禁藥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609號、109年度訴
字第1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2月(3罪)、6月(
2罪)確定,嗣上開案件所宣告之各刑,復經本案以110年度
聲字第1228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甫於113年1
月30日縮短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91頁至第9
8頁背面,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存卷可考,是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同一罪質之施用
毒品案件經判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
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次為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
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被告尚未因此而危害
他人,所生損害非鉅,再衡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另
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 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鑑定 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鑑定結果」欄所示,是上開扣案物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 ,當係違禁物,再被告亦坦承該毒品為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後所剩餘之物等語(見本卷卷第34頁),自應連同無析離 實益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 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同為 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乙節,亦據被告 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核各該物品之性質均非專供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又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



宣告沒收之情形下,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
 ㈢至被告於本案被查獲之際,固亦扣得附表編號2、5、6所示之 物,惟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經送請上開機關進行鑑驗後 ,鑑定結果各詳如附表編號2、5「鑑定結果」欄所示,僅各 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異丙帕酯成分,自 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不具關連性,而其餘扣案物 ,或屬他案之證物,亦無確切證據證明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工具或具有關聯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末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沛螢到庭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7065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毛重4.25公克、驗前淨重3.9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23公克,驗餘淨重3.929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多重反應監測(MRM)法進行鑑驗,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61.7%、純質淨重2.438公克。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安字第103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113年12月12日(報告編號:A6442Q號、A644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118頁、第126頁)。 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7066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9),毛重18.15公克、驗前淨重16.806公克,因鑑驗取用0.112公克,驗餘淨重16.694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多重反應監測(MRM)法進行鑑驗,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3.8%、純質淨重3.999公克。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9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113年12月12日(報告編號:A6442Q號、A644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118頁、第126頁)。  3 吸食器1組。 無。 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保字第286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8頁。 4 電子磅秤1臺。 無。 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保字第286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8頁。 5 含有第三級毒品毒品異丙帕酯之電子煙彈6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C7067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之電子菸彈6個,因外觀顏色一致,取樣1個微量分析,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9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報告編號:A644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0000000-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118頁)。  6 iPhone 15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 無。 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保字第322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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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