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
(商業登記名稱為阡容美容名店,已於114年2月7日
註銷歇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6
月13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43802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於民國114年
1月21日在其設立處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樓,遭聲
請人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被移送人之受雇人即櫃臺人員
黃可霏涉嫌妨害風化,黃可霏經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偵字第481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竹北簡字14
7號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被移送人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移送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竹縣○○市○○
○路○段000號1樓之獨資商號,其商業登記名稱為「阡容美容
名店」,並非移送書所載之「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且
在移送機關於114年6月13日發文移送本件時,該商號已於11
4年2月7日註銷歇業達4個月之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第31頁),移送機關不察仍為本件移送,本件勒令歇業之對
象已註銷不存在,故本院無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為勒令歇業之處分甚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