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14年度,234號
CPEM,114,竹北交簡,23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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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NOB PHEERAPHAN(中文姓名:皮拉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ENOB PHEERAPH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SENOB PHEERAPH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
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情形下
,執意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已生相當危害,所為誠
屬不應該;惟念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其前有公共
危險案件之前案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
)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泰國籍 人士,且因於民國109年3月7日起行方不明,其居留許可已 於109年3月13日遭廢止、撤銷,此有外國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佐(偵卷第22頁),是被告目前在我國已無合法 居留權源,審酌被告於我國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已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940號  被   告 SENOB PHEERAPHAN (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ENOB PHEERAPHAN(中名:皮拉潘,下稱皮拉潘)前於民國 109年間因酒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苗交簡 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於114年7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 路邊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 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行經新竹縣○○市○○路0段0 00號前,因行車有異且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皮拉潘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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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