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黃成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成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之雙掛號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
證。
三、經查,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
函覆表示,現住戶表示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金門縣○○鎮○○
○00號,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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