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劉龍銀
邢劉慶玲
劉寬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三人之拋棄繼承聲明,均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劉世哲於
民國114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聲明拋棄繼承權狀、繼承系統
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劉龍銀部分:
本件被繼承人劉世哲於114年2月13日死亡,劉世哲之第一順
序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4、5
3號號拋棄繼承案卷可按,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母親劉秀英
則無聲明拋棄繼承(註:父親劉阿抄早於劉世哲往生,並非
繼承人,母親劉秀英乃為繼承人,但劉秀英迄至114年7月14
日往生時,則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本院家事案件
索引清單可稽,職此,劉秀英既為劉世哲之唯一繼承人,則
在劉秀英往生時,劉秀英己身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劉秀英之
子女)方係為劉世哲的再轉繼承人。而本院觀劉龍銀之戶籍
謄本,其父母欄記載父親劉阿抄、母親劉林珠治,意即劉龍
銀與劉世哲為同父異母之關係,但劉龍銀之母親既然非劉秀
英,則劉龍銀即非劉秀英之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而亦非劉世
哲的再轉繼承人,故劉龍銀所為本件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
未合,爰予駁回。
㈡邢劉慶玲、劉寬宏部分:
本院觀邢劉慶玲、劉寬宏之戶籍資料,雖得見其等二人均為
劉秀英之子女,但由於其等二人亦已在劉秀英往生後,向所
轄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被繼承人劉秀英之部分聲明拋
棄繼承,有該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379號事件之准予備查公
告資料可稽,據此,因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乃係就被繼承
人之全部積極及消極財產均生拋棄效力,故邢劉慶玲、劉寬
宏既然就被繼承人劉秀英之部分聲明拋棄,則自就劉秀英前
所繼承劉世哲的部分亦生拋棄之效果,又按民法第1175條規
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
,邢劉慶玲、劉寬宏即非劉世哲的再轉繼承人,是其等二人
所為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亦於法未合,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