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92號
KMDV,114,司促,99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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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火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75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
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
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
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
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
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
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
,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475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
年息16%。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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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