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凃繪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211元,及其中105
,102元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8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至11
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108,211元,及其中105,102元未按
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