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3號
KMDV,114,司促,1083,2025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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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67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
112年6月1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9月17日止累計36,670元未給付,其
中33,670元為本金;2,9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670元 自114年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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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