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1號
KMDV,114,司促,1081,2025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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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56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114年7月21日
止帳款尚餘23,563元,及其中本金20,843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728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2 16,875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3 240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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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