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SITI KHOIRIYAH)
債 務 人 ANI SURYANI(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
WIAH ANGGRAENI(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