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0號
KMDV,114,司促,103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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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0,890元,及自民國1
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執有與債務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
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借款契約。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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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