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08號
KMDV,113,司繼,10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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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黃福全
石一平
石一安

石一中
石玉婓
黃偉俊
黃郁晽
上 七 人
共同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相對人即
遺囑執行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卓柏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5,0
00元。
相對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卓柏遺囑執行人之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
8,295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卓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
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 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遺產,酌給相
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153條及第141條亦有明文。是以法院酌定遺囑執行人之
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囑執行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
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
予以整體評估而為適當之酌定。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
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1211條之1條立法意旨: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因具
有共益性質,應認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
是遺囑執行人之報酬,仍應由遺產支付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經本院110年度司財管
字第2號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4號裁定指定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於民國102年1月1日組織
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參卷第65頁)為被繼承
黃卓柏之遺囑執行人(參卷第33頁至第45頁),而被繼承人
黃卓柏之遺囑前經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福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5號民事裁定認定其遺囑無法證明為
真正(參卷第47頁至第62頁),因此被繼承人黃卓柏既無遺囑
存在,自無須指定遺囑執行人,相對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卓柏
之遺囑執行人職務應已結束,聲請人願給付「相當報酬」,
並委由代理人與相對人協議報酬數額,然相對人卻以「代管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要求以遺產現值1.5%計算,請
求報酬上百萬元,雙方因而未能達成協議(參卷第63頁至第6
6頁)。又相對人僅於上開民事訴訟程序出庭,職務執行並不
複雜,聲請人認應參考委任律師出庭之委任費用,報酬應為
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7萬元間為適當等語。
三、相對人陳報意旨略以:
  相對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期間,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公示催告,並函請金門○○○○○○○○○○○○○○○○提供土地歸戶、歷
年戶籍資料及辦理現場勘查(參卷第97頁至第148頁),以釐
清遺囑內容所載遺產及其繼承人資料(涉及特留分),又為執
行遺囑之周全亦徵詢律師意見及代撰書狀(參卷第149頁至第
150頁),相對人於109年間聲請酌定報酬,經本院109年度司
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以應先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
裁定駁回聲請(參卷第175頁至第176頁),兩造於113年6月3
日協議不成立(參卷第177頁至第180頁)。依財政部訂頒「代
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
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
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查
被繼承人黃卓柏遺產計有19筆土地,遺產總值為81,104,533
元(依據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參卷第183頁至第218頁)
,爰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1,216,572元,另相對人管
理本案遺產共墊付8,295元(參卷第93頁至第96頁,即附表編
號1),是相對人報酬應為1,224,867元等語,並提供證據清
單為憑(參附表)。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本院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黃卓柏之遺囑
執行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又相
對人主張其任遺囑執行人期間業已完成前開事項,業據提出
金門縣地政局規費徵收聯單、本院開立之公式催告裁判費收
據、刊登公告費用收據、本院開立之裁定管理費用裁判費收
據、金門縣地政局函、金門縣稅捐稽徵處函、金門○○○○○○○○
○函、土地勘清查圖表、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函、理達聯合
法律事務所函、被繼承人黃卓柏遺產清單(共19筆土地)、地
價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證,足認相對人於任被繼承人黃卓柏
遺囑執行人期間,確有完成上開遺囑執行人職務,而聲請人
與相對人即遺囑執行人對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無法以協議定
之,此有兩造113年6月3日會議紀錄在卷可參,顯見兩造確
無從透過協議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則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
相對人之報酬有其必要,並無不合。
 ㈡惟查,附表編號3相對人因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遭裁定
駁回而委任理達聯合法律事務所撰擬抗告狀一項,與本案遺
囑執行人業務無關,附表編號5、8則為相對人為請求遺囑執
行人報酬所延伸之事務,非屬執行遺囑之勞務,均與本案無
關,先與敘明。
 ㈢經本院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諮詢3小時,折算金額1,800
元、法律文件撰寫1件2,000至5,000 元、通常訴訟程序20,
000至30,000元」等情,並考量相對人為執行遺囑已進行遺
產調查、參與訴訟程序(即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
事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事
件)、公示催告,以及考量相對人所花費之時間(自100年至1
09年已逾9年)、耗費人力之程度(管理被繼承人遺有之19筆
不動產,並於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11日、102年1月14
日、102年1月22日進行現場勘查,參卷第107頁至第148頁)
、遺囑事務完成度等情,爰酌定其遺囑執行之報酬為45,000
元。
 ㈣另聲請人因執行遺囑職務所墊付費用為8,295元乙節,業據
  其提出服務收費明細表為憑(參卷第93頁至第96頁),應予准
許。
 ㈤至相對人陳稱應援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計
酬,惟該要點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代管,與本件遺囑執行
人職務內容尚有不同,無從逕予援用,附此敘明。
 ㈥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




編號 代墊費用 繳納費用   (新臺幣) 備註 1 地政規費 755 聲請人對內容及金額均表示無意見(參卷第219頁) 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 1,000 刊登報紙 5,540 聲請管理報酬裁判費 1,000 總計:8,295元(參卷第93頁至第96頁) 編號 工作項目 證據清單 備註 2. 搜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其遺產資料 1.金門縣地政局100年10月20  日地籍字第1000008682號  函 2.金門縣稅捐稽徵處102年2月7日金稅財字第1020002496號函。 3.金門○○○○○○○○○100年10月19日沙戶字第1000001136號函 4.金門○○○○○○○○○102年2月23日城戶字第1020000256號函 5.土地勘查資料1份。 (參卷第97頁至第148頁) 聲請人對內容表示無意見(參卷第219頁) 3. 徵詢律師及代撰書狀 1.明道法律事務所100年11月21(100)明榮字第100161號函 2.理達聯合法律事務所102年4月19日(102)律字第041510號函 (參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左欄位第2點係相對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一案委任律師撰擬抗告狀(經本院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本院102 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 4. 代理訴訟案件 1.105年2月1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  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2.106年4月12日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民事判決書 3.108年7月4日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665號民事裁定書 (參卷第151頁至第174頁) 繼承人黃福全對相對人、部分繼承人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5. 聲請管理報酬 110年11月16日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書 (參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相對人聲請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本院駁回聲請 6. 113年6月3日台財產北金字第11327011990號函及其會議紀錄 (參第177頁至第180頁) 7. 略 8. 管理報酬計算明細表 計算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價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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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