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號
LCDV,114,補,26,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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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海軍馬祖基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劉暉
王耀駿
陳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子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99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21,47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90元,茲未據原告繳納,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命原告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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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