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甘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