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馮戡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如附件)
,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遷出國外,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且依本院調取之相對人入
出境資料,相對人自99年6月12日出境後未再入境。是以聲
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應堪認定。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件:聲請人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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