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小字,114年度,14號
LCDV,114,小,14,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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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邱奕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宇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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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