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2號
LCDV,114,家親聲,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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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
之5。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聲請宣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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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