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馮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9,3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0,186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 002 139,019元 自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 003 80,151元 自114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0,186元 自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002 139,019元 自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003 80,151元 自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