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2號
LCDV,113,亡,2,202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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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紀云

失 蹤 人 高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高嘉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連江縣○○鄉○○村00號)於1
13年11月15日24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高嘉宏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紀云為失蹤人高嘉宏之妻子。高嘉
宏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因釣魚落海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
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失
蹤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失蹤
人迄今之戶籍資料及親屬戶籍資料、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
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入出國日期證
明書、入出境紀錄及親屬系統表,並有本院調取之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2月17日健
北字第113108587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0
日保費資字第11360332330號函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連
江縣政府113年12月18日府民自字第1130064704號函、基隆
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12月18日基殯火壹字第1130000278號
函、失蹤人於114年1月21日戶籍資料、本院114年2月12日為
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裁定及同月13日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列印
頁等件在卷可參。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46歲,依
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
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106年11月15日失蹤時起,計至113年11月15日,已
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當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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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