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詹璨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4,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78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