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1203號
CCEV,114,潮補,120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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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伊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勇信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惟被告李勇信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529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
4年5月2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746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如有中斷原告請求權時效之事實,請具狀陳報其中斷事由及
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23,903元 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7,626元 10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萬1,529元 1 利息 2萬3,903元 103年7月2日 114年5月26日 (10+329/365) 5% 1萬3,028.77元 2 利息 7,626元 103年6月2日 114年5月26日 (10+359/365) 5% 4,188.03元 小計 1萬7,216.8元 合計 4萬8,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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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